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高水平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助推林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局拟定了《关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反馈省林业局。    

    联系人:王燕舞  话:0551-62633780;电子邮箱:ahlgb@126.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53号安徽省林业局林长制工作处。

 

关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高水平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助推林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

1.造林绿化。1)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植树造林、城乡绿化等生态工程的,在符合国家和省造林技术规程前提下,科学确定造林密度,自主选择树种搭配。(2)鼓励大力发展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可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营造具有较高经济利用价值的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速生丰产及大径级用材林树种,并实行定向培育。

2.生态修复。1)各类市场主体集中连片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并达到500亩以上经营规模的,在符合土地、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不超过3%的保护和修复面积,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设施农(林)业、加工流通等林业产业开发,并建设林区道路、护林房等配套基础设施。(2)对集中连片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公开依法依规颁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或林地经营权证。

二、全面推动社会资本盘活林业资源资产

3.林业项目建设用地用林审核审批。1)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及特色林产品加工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年度林地定额适当向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及特色林产品加工项目倾斜。(2)对“亩均论英雄”亩均效益评价突出的市场主体,优先审批林业项目建设用地用林。(3)重点山区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和特色林产品加工项目。(4)对特色林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林产品加工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林业资源资产盘活。1)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股份合作、租赁、托管等形式,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自然教育等绿色生态产业。(2)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国有林业单位现有房产等基础设施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设施。(3)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的旅游接待服务、休闲娱乐项目、商业网点等经营性项目。(4)建立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支持原住居民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自然教育等特许经营活动。(5)支持从事商品用材林建设的市场主体,根据培育目标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优先保障商品用材林建设所需的年采伐限额。(6)支持全省林权和农林产权交易所参与林业资源资产交易,促进全省林业资源资产高效流转7)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林木种植培育、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特色林产品加工用电,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扶持

5.财政扶持。1)各级财政积极扶持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国家储备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特色和创新产业的支持力度。(2)结合‘四好农村路’、农机补贴等政策,对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的通往国有林场场部、主要林下经济节点的道路予以支持,符合条件林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助范围。(3)省财政对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版并实行股改的林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贴。省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资本性或财务性直接投资。(4)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林特产品电子商务,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农村电商奖补范畴。

6.金融支持。1)构建政银担企合作平台,建立林业项目数据库,促进林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降低贷款门槛。(2)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贷款方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油茶贷、毛竹贷、益林贷、碳汇贷等专属金融产品,适当提高市场主体不良贷款容忍度。(4)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林业。(5)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生态公益、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和林业碳汇基金,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6)引导金融机构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利率的资金支持,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贷款投放。(7)支持亩均效益为A、B、C和D类的企业实施“亩均英雄贷”企业贷和项目贷。(8)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扶持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9)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大力推广“林长制护林保”,支持市场主体投保各类森林保险,按规定享受财政保费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在现有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特色险、补充险等。

7.税收优惠。1)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特色经济林产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2)各类市场主体从事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特色林产品加工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额核定扣除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5)对投资林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省级林(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和兴办林业公益事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

  四、持续推进人才创业科技创新

8.人才培养和科技激励。1)实施林业市场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青年林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培养更多爱林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林业创业者。(2)支持林业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支持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资格。(3)鼓励发挥林业乡土专家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林业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4)推动涉林企业与林业类院校的用人对接,鼓励科研人员到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5)对聘用取得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市场主体,在省级龙头企业、示范家庭林(农)场、农民合作示范社(林业)等 评选认定中给予倾斜支持。(6)组织开展林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强林行动。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拓展科技服务功能,完善定点联系制度,聚焦林业全产业链的技术难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助推林业提质增效、林农优产增收。

9.新型林业专业队伍培育。1)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组建林业专业队伍,大力培育绿化造林设计施工企业和营造林、森林防火、护林员等林业专业队。(2)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队伍依法登记注册,完善组织内部管理,推动“无照”转“有照”、“个体”转“企业”。(3)依托专业组织,开展从事林业行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推动市场良好发展。(4)加强林业专业队伍培训,强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五、创新推动林业品牌激励

10.林业品牌激励。1)鼓励和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产业和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究院、科技园区,建设涉林企业研究院和林业科技园区。支持地方政府建设林产品加工小微企业园区。(2)鼓励社会资本捐资造林,对金额较大的企业,可授予绿地、林木冠名权,提升企业形象。(3)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品字标”品牌和其它各类品牌。(4)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

11.龙头企业扶持。1)完善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管理,省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享受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待遇。(2)支持林业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3)林业龙头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和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4)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组织开展林业碳汇先行示范,探索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

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本政策措施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创建一流林业营商环境,构建长效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关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皖政办秘〔2022〕26号),高水平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

示范区,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助推林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按照省领导要求,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关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改革协同,统筹必要投入与合理回报,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皖政办秘〔2022〕26号)明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3.《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1号)明确“完善财政、金融等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政策,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加大林业招商引资力度。”

三、主要内容

全文包括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全面推动社会资本盘活林业资源资产、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扶持、持等五方面内容。

(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方面,包括推进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

(二)全面推动社会资本盘活林业资源资产方面,主要包括:林业项目建设用地用林审核审批、林业资源资产盘活。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扶持方面,主要包括: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四)持续推进人才创业科技创新方面,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和科技激励、新型林业专业队伍培育。

(五)创新推动林业品牌激励方面,主要包括:林业品牌激励、龙头企业扶持。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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